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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讲堂 | 张素华教授应邀作《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学术讲座

文章来源:法学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3-04 14:50:58

法学院讯(通讯员 詹书红)3月2日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素华应邀在我校逸夫国际会议中心一楼报告厅作《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文杰主持,法学院院长丁文、副院长肖登辉、院工会主席李琛、周林老师以及本科生研究生11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主讲环节,张素华教授从数据产权的意蕴、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演变历程、结构性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必然选择、数据分类、企业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和公共数据产权结构的法律实现等方面展开学术讲座。



首先,在数据产权的意蕴部分,她认为产权对于数据具有适宜性、数据产权非否定所有权而是淡化所有权、数据产权制度对于数据基础制度来说是最根本的。其次,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演变历程部分,她梳理了2017年以来关于数据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及数据权利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学术观点。尤其是解读了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再次,她从数据的特性、数据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数据与传统财产权客体的区别等三个方面,论证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必然选择的观点。接着,她认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的前提是将数据进行分类。数据可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以及公共数据。其中,个人数据归属明确,不必进行结构性分置。个人数据中的人格性利益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以实现,而其财产性利益则通过对数据来源者利益的保护予以实现。最后,她分别对企业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和公共数据产权结构的法律实现进行了阐述。就前者而言,她主张,企业数据不包括商业秘密,仅限于公开数据;对不具有独创性的企业数据集合以邻接权的方式来保护;对具有独创性的企业数据产品,则参照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就后者而言,她主张创设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并形成国有公用公共数据与国有私用公共数据两类不同的产权实现路径。



文杰副院长对张素华教授的精彩讲座进行了总结,并欢迎张素华教授今后继续来华师法学院指导。在提问环节,有学生提出数据产品以邻接权和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妥当,以及丁文院长提出本次讲座中构建的数据权利体系与“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张素华教授都一一作了细致和认真解答。



张素华教授以其深厚扎实的学术积累,深深吸引了在场的所有听众。讲座结束后,老师和同学们都表示对我国数据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思考,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审读人: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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