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析论》一文。该文分为四个部分,深入探讨了我国《民法典》引入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的制度意义、适用要件与适用范围等问题。全文16000余字。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从域外引入了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赋予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优先于除留置权之外的包括在先浮动抵押权、抢先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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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论坛》刊发我院李克武教授的文章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3-12 22:21:29

《江汉论坛》2022年第2期刊发了我院李克武教授与研究生田艳蓉合著的《<民法典>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析论》一文。该文分为四个部分,深入探讨了我国《民法典》引入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的制度意义、适用要件与适用范围等问题。全文16000余字。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从域外引入了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赋予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优先于除留置权之外的包括在先浮动抵押权、抢先公示的新设担保物权在内的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我国《民法典》担保物权一般效力顺位规则的突破,是一项特殊的担保物权效力规则,只能适用于动产买卖交易之中,抵押物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所担保的对象是动产买卖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可以是出卖人或价款融资人,但抵押人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中的买受人。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之成立还必须满足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抵押物再转让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具有追击力,适用于新的受让人,但不能适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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