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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3-29 17:07:47

2021年3月16日下午,第八期“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在法学院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期学术沙龙的主题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敬力嘉,报告的主题为“网络灰黑产治理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法从严适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杨涛副教授担任本次沙龙的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姚培培、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彩霞、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罗世龙以及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雷一鸣担任评议人。我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悉数参加了本次学术沙龙活动。

主讲环节,敬力嘉老师首先为大家梳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条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用一起网络接码平台案引出本次报告的主题——如何把握本罪的适用标准。接下来,敬力嘉老师指出“网络灰黑产”是对我国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的整体性描述,司法实践中主要关注其上、中游行为的定性。“黑产”是指违法甚至犯罪属性明显的行为,比如仿冒网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而“灰产”指性质属于日常网络参与、但可被用于下游犯罪的行为,比如提供手机卡或银行卡、恶意注册账号、身份认证等。以此为基础,他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的难点归纳为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

随后,敬力嘉老师介绍了学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保护法益的四种主要观点,他本人主张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法定主体的信息专有权。立足于本罪保护的法益,他进一步具体分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指出本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应为实质预备犯,客观行为不法的根据是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考察行为的适格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是“明知非促进型”行为,本罪中的“明知”不是帮助故意,而是对行为具备体现不法目的客观特征的要求,需在行为适格性判断中进行检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要考察造成直接法益侵害的目的和对未来犯罪行为的考量。他还指出,不能仅主张本罪处罚标准的独立性,还需认识到本罪行为及其不法评价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区分本罪与其它关联犯罪的适用范围。要尽可能现根据客观事实判断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从严把握2019年《信息网络犯罪解释》第12条第2款兜底性规定的适用标准,以防止本罪处罚犯罪的过度扩张。

最后,敬力嘉老师与大家分享了三点研究信息网络犯罪的感想:第一,要注意沟通技术语言与规范语言,并在了解技术语言的基础上将其转化为规范语言;第二,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行为,要保持应有的理论定力,厘清刑法理论回应现实发展的边界;第三,刑法积极与否与其功能边界有关,刑法学研究的中心始终应当是刑法适用的规范标准,如此才能划定刑法积极扩张的界限。

与谈环节,评议人姚培培老师认为敬老师问题意识突出,观点新颖、明确,并就“明知”要件的体系性定位、能否通过肯定片面共犯来限定本罪的成立范围、肯定单独认定帮助行为数额标准的妥当性等问题与敬老师进行了探讨。杨彩霞老师认为敬老师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限定在“明知非促进型”的场合事实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定罪的难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并就本罪的法益是法定主体的信息专有权的问题与敬老师进行了交流。罗世龙老师则指出题目中的“依法从严适用”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排除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为本罪开拓了独特的适用范围,但就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明知”等问题与敬老师进行了讨论。最后雷一鸣老师谈到敬老师的讲座展现了刑法教义学的思考方式,为同学们的研究提供了参考的范本,希望同学们也要针对真正的问题进行探究。同时,雷老师就下游行为的性质是否影响本罪的认定等问题与敬老师进行了探讨。

自由交流环节,在场同学针对拆分犯罪后继续利用上游行为进行犯罪的问题、本罪保护法益的问题提出了疑问,敬力嘉老师都一一进行了回答。

自由交流环节结束后,主持人杨涛副教授对敬力嘉老师带来的精彩的学术分享表示感谢,欢迎各位老师们再次来桂子山进行学术交流,同时宣布第八期“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 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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